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章程》设立,是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决策机构。

第二条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批准设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机构。技术工作机构包括: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专项工作组。

第三条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宗旨: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汇集专家智慧,发挥专家优势,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化政策、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工作程序和要求;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向 理事会报告;

3.批准成立或解散技术工作机构,审议和批准技术工作机构工作计划;

4.审议和批准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任技术专家、顾问。

5.审议、批准和监督执行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和专项研究计划;

6.批准、发布、出版、发行团体标准;

7.宣传、推广团体标准,并跟踪标准实施效果;

8.审议、批准团体标准化认证认可管理制度,推动开展认证工作;

9.评选、表彰优秀项目和为团体标准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与团体。

第三章 组 成

第五条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由从事石油石化装备制造或石油石化生产活动、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并热心致力于石油石化设装备标准化活动的企业代表或/和授权代表(聘任技术专家)组成。

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协会及管委会工作;

2.熟悉国家的相关政策,了解和掌握石油石化设备相关行业或专业的技术发展方向和标准化最新动态,从事过石油石化设备行业标准的研究、制订或管理,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3.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位,有意愿、有能力承担管委会组织的各项咨询、评价、评估、审查等活动,具有独立、专业性判断和评价能力。

第六条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员由 分支机构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会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推荐,经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提请 会长办公会议批准聘任。

第七条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 会长办公会议提名,提交理事会决定产生。

第九条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员独立做出判断和评价,以保持管理委员会各项工作和决定的公平、公正。

第十条 委员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胜任或连续两次缺席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活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提请 会长办公会议,予以解聘。被解聘的委员单位若要恢复其委员职位,须向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重新申请恢复或替换委员。

第十一条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权利:

1.优先参加 组织的各项活动;

2.优先获取 相关调研成果与活动信息,以及 编辑出版的书刊和标准资料,并享有相关的优惠待遇;

3.就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建议,并进行审议或表决;

4.自愿决定是否任聘或续聘。

第十三条 委员义务:

1.不得无故或连续两次缺席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

2.应恪尽职守,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3.对项目对象的机密数据、信息及不宜向外披露的内容保密;

4.及时搜集本行业、本专业的标准化信息,开展有关的调查研究,向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交相关的调查报告、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 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类型主要有以下4种:

1.年会;

2.标准审查会;

3.技术研讨会(包含标准起草工作会);

4.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工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年会和主任办公会议为非公开会议,只限委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和特邀嘉宾参加。

第十七条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属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专项工作组和起草工作组组织召开的会议(除主任办公会以外)应向直接或间接利益相关方开放。

第十八条 鼓励下级委员会在上级委员会年会同时或之前举行任何必要的会议,以便完成并将最终报告纳入上级委员会的会议议程。鼓励召开电话会议和网络会议,以促进内部交流和推进其各自的项目。

第十九条 每次会议的议程都应提前做好准备,并分发给所有与会者。会议结束后,应保存所有出席人员的签到表、会议决议或纪要。

第二十条 下级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年会应获得上级委员会的同意和批准,会后应将会议材料报上级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办公会议以外的会议原则上应在参加者的中心地点举行。在选择会议地点时,应考虑交通的便利性和成本。

第二十二条 鼓励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员单位支助和协办会议,会议可选择在委员单位或其附近召开。

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代表主持会议。所有与会者应在会议出席记录上签字。议程草案应在会议召开2周以前分发,以便纳入工作计划和准备。

第二十四条 所有会议应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和相关程序要求召开。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费来源:

1. 划拨;

2.单位和个人捐赠;

3.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由 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会议费、专家咨询费、标准发布出版费用、相关专题活动费用、日常办公费用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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