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
中国石油石化装备制造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及惩戒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26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和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对严重违规违约者进行惩戒,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石油石化装备制造行业自律公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以下简称 )会员之间或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发生的争议事项处理,以及对违规违约事项的惩戒办法。
第三条 应及时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对行业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处理会员单位争议事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调解或内部裁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五条 因履行《中国石油石化装备制造行业自律公约》引发争议,或因行业内企业违规违约发生争议时, 进行受理和调查取证。
第六条 若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 受理争议事项后,应邀请有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七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一)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协会、仲裁机构、司法机构进行调解;
(三)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惩戒办法
(一) 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举报,要求协会调查;
(二)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 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批评教育,阻止违规违约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2、组织协调双方和解解决纠纷,如有赔偿要求的,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
3、采取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4、通过 媒体、网站和其他社会媒介公布其违约行为;
5、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经营企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号召、组织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向社会公布其违规行为;必要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吊销(生产、经营)执照等处罚。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 秘书处负责解释,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召开的 第八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表决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