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
中国石油石化装备制造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26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石油石化装备制造行业(以下统称行业)质量监管工作,强化行业自律,提高业内企业产品质量,依据 (以下简称 )章程和《中国石油石化装备制造行业自律公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行业企业的质量检查工作;行业企业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 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条 组织业内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内专家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质量检查组,对会员单位进行不定期的随机质量抽查;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业内企业进行重点质量检查;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行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业内企业,配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质检机构或事故调查组开展重点质量调查。
第四条 质量检查组的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被查企业与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向被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但检查人员如与被查企业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避;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的被查企业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不得泄露给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五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业企业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技术质量标准和行约的情况,行业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行业企业的职业道德情况以及检查人员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非特殊情况下,质量检查组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查企业;质量检查一般到被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也可根据需要调阅被查企业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七条 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应与被查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检查工作后应编写质量检查报告,并征求被查企业的意见;被查企业对质量检查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质量检查报告后15日内向 提交申述意见。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与被检企业之间的分歧、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 向被查企业发出提示函,提请改进;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 向被查企业发出警示函,提请改进并来年复查;对于检查中出现故意出具虚假质量检查报告、拒绝或阻挠检查工作、拒不按 要求改进严重错误等情形的被查企业, 将进行行业内部通报批评、通过 媒体网站和其他社会媒介进行公示、向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通报等惩戒。
第九条 本制度由 秘书处负责解释,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召开的 第八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表决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