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石化装备制造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我国石油石化装备制造行业从业者行为,维护国家和行业利益,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和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中国石油石化装备制造行业是指国内从事生产、使用海陆石油钻采设备(包括油气勘探开发设备和海洋油气装备)、油气集输设备和石油化工设备(含炼油化工),及其相关科研、设计、教学等从业群体和从业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中国石油石化装备制造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从业守法、商德诚信、竞争公平、秩序规范、行业公正。

第四条  凡 (以下简称 )会员,原则上均应加入本公约,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积极维护并遵守本公约。

第五条  非会员单位愿意接受本公约自律规则时,可向 自律办公室申请加入本公约,并经同意后成为成员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成立自律委员会,下设自律办公室。

第七条  自律委员会为行业自律工作的领导机构,由 负责人(全部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 理事长任自律委员会主任,常务副理事长任副主任

自律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与外部机构、媒体进行宣传沟通;指导、监督自律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行为;审议本公约;最终认定处罚结果。

第八条  自律办公室为自律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公约的制修订及具体实施,并向自律委员会负全责。

第九条  自律委员会和自律办公室的设立和撤销,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章     自律声明

第十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产品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和公平竞争法则,积极推动全行业的自律建设。

第十一条   在国内外的行业活动中,开展诚信、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市场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的行业内部竞争行为,并承诺履行如下自律义务:

(一)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二) 抓质量、做精品、树品牌,保证合格产品的出厂验收达到或超过国家或行业各相关标准的要求;

(三) 遵守国家或行业认证规则,不伪造或冒用名优品牌或质量认证标志,不使用过期的认证证书;

(四) 不申请、不接受不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的认证,不使用不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颁发的证书;

(五) 诚实守信,平等互利,不做虚假宣传;

(六) 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

(七) 不采取帐外回扣等暗箱操作进行促销;

(八) 不与招标方合谋或与其他投标方串通投标;

(九) 不散布损害竞争者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信息;

(十) 不以窃取或利诱获取等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十一)   产品注重节能、可靠、高效、安全;

(十二)   不生产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产品;

(十三)   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地检测,提供实事求是的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遵守国际贸易规则,积极应对贸易保护主义。

第十三条   在境外市场竞争中,坚决反对为获取自身利益而牺牲国家利益和行业利益的错误行为,坚决反对成员单位恶意压价、相互拆台、哄抬价格、恶意抹黑等非正常市场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   尊重技术和人才,做好自主创新,提倡和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为行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五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制定我国行业发展战略,共同创造和谐的行业发展环境,对行业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七条   自律办公室负责向成员单位传达行业自律信息,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声明和规则。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自律办公室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向自律办公室进行检举,要求自律办公室进行调查,自律办公室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必要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经查证属实的,由自律办公室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限期改正、在成员单位内部通报、公开通报、取消成员单位资格、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处置建议等处理措施,经自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自律办公室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自律委员会检举自律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自律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自律办公室发起,经201098日举行的 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报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由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后,经自律办公室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但需书面通知自律办公室。自律办公室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七条   自律办公室根据本公约制定实施细则,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 自律办公室负责解释。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召开的 第八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表决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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